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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某走出车库,拿削甘蔗的刀进车库,直接砍向胡某某,被胡某某用右手挡住。之后,被害人胡某某被徐某某带至医院接受治疗。经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,胡军右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。
被告人刘某某,男性,1977年7月7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鄱阳县人。因吸食毒品,2013年10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;因吸食毒品,2019年7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,同年7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。因殴打他人,2021年9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2021年12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2022年1月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,1月28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2022年1月19日移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从宽处罚。归案后,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具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1.轻微伤的打架成本=5日至15日拘留+500元至1000元罚款+医药费、误工费等赔偿+因拘留少挣的工资。
2.轻伤的打架成本=3年以下有期徒刑+赔偿金+医药费、误工费等赔偿+因判刑少挣的工资。
3.重伤的打架成本=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+经济赔偿+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。
4.打架附加成本=民事责任费用(诉讼费+律师费+医药费+误工费)+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+心情沮丧郁闷+名誉形象受损 + 家人朋友担忧 +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【故意伤害罪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